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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再发利好!这些猪场最高可获补助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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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2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要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等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通知》指出,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在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基础上,2020年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择优选择100个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重点支撑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撑力度,中央投资对贫困县的补助比例适当高于非贫困县。中央投资原则上分2年安排,第一年安排50%左右资金。

《通知》要求,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支撑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省可结合产业发展基础、建设需求等情况,根据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数量,科学设置分档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通知》称,鼓励各地方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投资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撑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撑生猪生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将进一步加大支撑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

在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基础上,2020年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择优选择100个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重点支撑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撑力度,中央投资对贫困县的补助比例适当高于非贫困县。中央投资原则上分2年安排,第一年安排50%左右资金。


二、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支撑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省可结合产业发展基础、建设需求等情况,根据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数量,科学设置分档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程序及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实行。

(二)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细化实施条件和补助标准。引导督促项目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所需投资全部落实到位,尽快达到建设目标,同时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性风险。加强项目审核比对和沟通衔接,确保不重复安排、多头安排。对拟安排的项目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筛查,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项目单位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调度和监督制度,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及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过程监控,确保项目实施完成后尽快投入使用,切实增加本地区生猪存栏和出栏量。农业农村部将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平台,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及通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实行情况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进行抽查。

(四)鼓励各地方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投资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撑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撑生猪生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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